发文标题: 关于批准收取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综[2003]7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3-12-11
实施时间: 2003-12-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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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卫生部:
  你部《关于申请“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卫规财函[2003]10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保证全国医学博士外语考试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组织开展在职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外语统一考试的复函》(学位办便字第021212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委托有关高等医学院校组织医学(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时,向报名人员收取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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