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变更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项目名称等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综[2003]9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3-12-26
实施时间: 2003-12-26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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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变更<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收费项目名称、统一收费标准以及核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函》(安监管函字[2003]1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项目名称,变更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同时,考虑到《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工本费已不再收取,因此,取消《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工本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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