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4]5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4-6-11
实施时间: 2014-6-1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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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东、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福州海关: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和《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精神,现就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
  (一) 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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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不予退税的货物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