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财库[2014]6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4-6-6
实施时间: 2014-6-6
法规类型: 财政公告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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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山东、青岛、广东、深圳、宁夏财政厅(局、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2014年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信息披露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推进预算公开透明的总体部署,根据《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方债信息披露涉及地方政府的相关业务由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负责办理。地方债信息披露应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和债券市场监管有关规定。
  二、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保证所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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