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2014]2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5-30
实施时间: 2014-7-3
失效时间: 2024-7-29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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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0日内作出相关具体规定并公布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30日
  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的改革要求,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根据国务院《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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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政[2024]9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24-8-2
实施时间:2024-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