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
发文文号: [1988]财会字第3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88-6-9
实施时间: 1988-6-9
法规类型: 会计人员奖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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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鼓励会计人员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表彰他们献身会计事业为社会主义建设所作的贡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经营企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属于会计专业职务评聘范围的现职会计人员,可按本规定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长期在边远高寒地区工作的会计人员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工作年限,各省、自治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放宽的规定,但在边远高寒地区从事财会工作的实际年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条 财会工作年限,系指参加革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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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地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