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农[2001]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1-4-27
实施时间: 2001-4-27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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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00]5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关于提取项目前期工作费。项目前期费是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规划、可行性方案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各项目单位在编报年度项目计划的同时,必须单独上报项目前期费使用计划,经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计划。
  2、关于以物折资。各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按照我市情况,原则上不能以物折资,如确需以物折资的,须先征得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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