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取消部分涉及企业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2]5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2-6-27
实施时间: 2002-7-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16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1]7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取消乡镇企业管理费和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上述收费取消后,各部门、各区县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对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