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综[2003]10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8-22
实施时间: 2003-8-22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95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增加教育收费政策透明度,严格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情况,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2002年我省已在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7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把这项工作同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结合起来,作为在教育领域实践“三个代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