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综[2003]8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7-9
实施时间: 2003-8-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49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中办发[1993]1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物价[1993]174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办发[1993]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涉及以下内容的收费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公路养路费
  对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盈......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