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综[2012]9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2-26
实施时间: 2012-12-26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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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国税部门将于2012年12月开始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广告服务业文化事业建设费进行征收。对税款所属期2012年10-11月的广告服务业补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在2012年底前集中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缴纳。所属期12月及其以后应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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