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明电[2008]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8-9-18
实施时间: 2008-9-19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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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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