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青财税[2014]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5-13
实施时间: 2014-5-1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54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即青岛市提供电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自2014年6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为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范围
  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试点纳税人。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