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财政厅直接管理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会[2011]1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2-17
实施时间: 2011-2-17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26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直、中央驻济各单位:
  为确保省直和中央驻济各单位会计人员信息的准确、详实与完整,实现会计人员信息全国共享与通用,根据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会办〔2010〕18号)、《关于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通知》(鲁财会〔2011〕3号)精神,现将省财政厅直接管理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范围
  持有山东省财政厅颁发未办理过调转,或由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颁发后调入山东省财政厅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