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9]1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1-21
实施时间: 2009-2-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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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经济环境,支持经济发展,经省政府研究决定,自2009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18项中央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停止征收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原发放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对本次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2009年2月1日前收取的收费资金,仍按原规定渠道,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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