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金[2008]5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11-26
实施时间: 2008-11-26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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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
  为帮助奶农减少损失,保护奶农利益,恢复奶农信心,稳定奶牛存栏,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7 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政府要求,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奶业生产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53 号)要求,从2008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对乳制品加工企业新增的原料奶收购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6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6.21%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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