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独立学院收费不宜使用财政票据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8]5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9-23
实施时间: 2008-9-2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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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独立学院收费不宜使用财政票据的通知》(财综〔2008〕2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规定,我省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均为经营性收费,应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财政部门此前向独立学院发放的财政票据,自文到之日起立即收回、核销。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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