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8]7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11-14
实施时间: 2008-11-14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31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财综〔2008〕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卫生部门所属医学会收取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