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延续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8]4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8-28
实施时间: 2008-8-2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94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延续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08〕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广播电视考试机构收取的考试费、考务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各广播电视考试机构实施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后,按照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有关规定执......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