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预[2008]1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8-7-3
实施时间: 2008-7-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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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及分行营业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总机构在我省(不含青岛,下同)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应按以下方式和比例,就地办理企业所得税缴库手续:
  1、总机构就地预缴的税款和总机构预缴的中央国库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各级分享比例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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