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07]2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7-12
实施时间: 2007-7-12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63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单位安置残疾人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适用的经省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每人每年最高......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