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委托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对驻济以外省级单位银行账户实施审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库[2007]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4-17
实施时间: 2007-4-1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83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方便驻济以外省级单位办理财政审批手续,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5月1日起,驻济以外省级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登记和监管等业务,委托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具体办理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驻济以外省级单位的银行账户,委托各办事处按属地原则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具体管辖范围为:
  1、驻泰安、莱芜市省级单位的银行账户,委托驻济南财政检查办事处管理;
  2、驻淄博、滨州市省级单位的银行账户,委托驻淄博财政检查办事处管理;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