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温馨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5-15
实施时间: 2014-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06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请经营电信业的纳税人及时办理营改增试点涉税事项,以享受营改增改革红利。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电信服务必须从2014年6月1日起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我局另行规定的除外)。自2014年7月1日起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税款。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请配合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做好户籍信息核实等涉税信息核实确认工作。需要到国税机关核实确认的营改增纳税人名单,请登录海南省国税局门户网站“营改增专题/通知公告”栏查询。......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