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衔接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5-20
实施时间: 2014-5-2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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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确保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海南省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发票衔接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含,下同)起,除原地税机关监制的用于电信业的冠名发票外,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增值税应税服务必须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不得使用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截至2014年5月31日, 原缴纳营业税的业务全部转为增值税应税服务,且不再兼营营业税应税业务的纳税人,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到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用于电信业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4年6月1日至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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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海南电信业营改增过渡期发票使用情况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