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办发[2014]2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5-12
实施时间: 2014-5-12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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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企业: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2日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国务院印发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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