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教[2006]6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11-28
实施时间: 2006-11-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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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06〕14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决定自2006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我省30个经济欠发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年限达到5年以上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财政代为偿还。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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