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4-5-14
实施时间: 2014-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36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电信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的电信企业总机构2014年6月所属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与2014年第三季度合并为一个申报期汇总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信企业名单
  2.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14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信企业名单 .xls    
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xls    
修正: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4年05月1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制定《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规范营改增后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我们制定出台了《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明确电信企业的汇总纳税问题。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电信企业,适用本办法。电信企业,是指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提供电信业服务的企业。
  三、预征率确定问题
  各省电信企业业务量有多有少,盈利能力也存在较大差异,为保证预征率的设定符合各省实际情况,《办法》规定,电信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四、《办法》的其他主要内容
  除了对电信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进行细化之外,《办法》主要明确了总分机构一般纳税人认定、分支机构税款缴纳情况如何传递、总分机构纳税期限,以及发票开具等具体税收征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