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区内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14]2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3-21
实施时间: 2014-3-2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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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区内转移接续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区内转移接续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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