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5-14
实施时间: 2014-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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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电信业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三、纳税人划分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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