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非税[2010]122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9-6
实施时间: 2010-9-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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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同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组织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时,向考生收取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具体包括: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上缴的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务费;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考生收取的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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