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5-8-4
实施时间: 2005-8-4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00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林业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 征收事宜。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类工程建设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除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林权登记范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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