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高级会计师考试工作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会[2005]39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6-8
实施时间: 2005-6-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08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今年是我区开展高级会计师考试的第一年,为了进一步加强高级会计师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经自治区发改委(内发改费字[2005]752号)批准,现将开展高级会计师考试工作的有关考试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的人员收取报名费,标准为每人20元。对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人员收取考务费,标准为每人180元。
  二、上述所收的费用系事业性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自治区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缴入自治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