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综[2014]1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3-5
实施时间: 2014-3-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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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交管局,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的复函》(财综[2001]67号)有关规定,现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护机动车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担保法》等有关规定,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机动车的所有权人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在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时,可以向抵押人收取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冀价行费[2004]60号文件规定执行,机动车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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