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函[2014]91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4-18
实施时间: 2014-4-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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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筹备组,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将享受所得先减半再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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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1: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doc    
附件2: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办税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