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4]4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4-4-29
实施时间: 2014-6-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4841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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