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控[2014]5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4-22
实施时间: 2014-4-22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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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以及省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建立价格上涨与提高特困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意见》(民保字[2008]100号)规定,我省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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