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南昌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22
实施时间: 2014-1-22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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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南昌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2日
  南昌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房地产市场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促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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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房地产业管理办法附表.xls    
修正: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南昌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了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房地产市场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促进依法治税。南昌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南昌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和应交税费问题
  《办法》第二条所指“纳税人”是指在南昌市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环节主要立足于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各个环节所涉及的税收管理。所缴纳的地方税收、基金、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价格调节基金、地方教育附加等。
  二、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问题
  《办法》第三条所指“外来经营户必须办理报验登记,生产经营时间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生产经营时间是指从项目在南昌市的立项、建造直至销售完毕。
  三、相关合同或协议补报问题
  《办法》第十一条所指“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应在2014年3月31日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补报”是指从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以来至2013年12月31日,税款已清算审核结束的项目不需再补报。对在201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按相应规定要求及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四、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重新认定的问题
  《办法》第十四条第(5)款所指“各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在2014年2月28日之前,对辖区内所有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进行重新认定。”是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按照月度的实际利润额(按照未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和已完工产品的利润额)等方式来预缴,企业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在项目完工期内或未发生其他需改变预缴方式的事项不得变更。
  五、相关资料报送问题
  本《办法》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资料的报送,在报送时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查验后退回,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及经办人签章。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