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非[2009]33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9-6-3
实施时间: 2009-6-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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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小学生课后看护费。看护范围由各市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协商,报区县教育局备案,但每生每月最高不得超过8元。
  课后看护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的原则,看护期间内严禁讲新课和组织辅导;学校与学生家长要签订看护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看护时间是指教育部规定的在校6小时以外至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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