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审计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资金缴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审财发[2002]2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4-8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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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审计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1年5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到有关机关。"为了落实税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审计、财政监督,确保国家财政收入不受影响,现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及应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缴库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应当按照审计法和财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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