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有关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3-26
实施时间: 2014-3-26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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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切实方便纳税人,减轻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将关于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部分小微企业纳税申报期限简并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各项税费时,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申报;除从事建筑业、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以外,年纳税总额不超过5万元或10万元,申报纳税正常规范的小微企业可以实行按季申报。
  二、实行简并征期后,对于需要即时申报纳税的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购买印花税票、对外服务性贸易支付以及“先税后证&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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