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交通局关于开征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价发[2012]36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3-26
实施时间: 2012-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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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交通局,各先导区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各经营单位:
  为了疏导成品油调整对出租汽车营运成本带来的影响,减轻出租汽车司机的经营压力,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41号)精神和我市出租汽车燃油价格联动机制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从2012年4月1日起出租汽车每车次可加收1.00元燃油附加费。各经营单位做好开征出租车燃油附加费公示及宣传解释工作,切实维护出租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后的稳定工作。
  特此通知
  大 连 市 物 价 局
  大 连 市 交 通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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