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
发文文号: 国办发[2014]15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4-2
实施时间: 2014-1-1
失效时间: 2018-12-31
法规类型: 改制 公司改制的财务规定 专题综合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080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外宣办、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4月2日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