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4]2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4-3-25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6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广东省、福建省、深圳市财政厅(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将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1.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doc    
2.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doc    
3.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