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述未列部门
发文时间: 2014-4-10
实施时间: 2014-4-10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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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决定原则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沪港通)。本联合公告载列了预期实行沪港通项目时将需遵循的原则。现公告如下: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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