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制国有企业人员录[聘]用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后缴回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社[2008]28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5-19
实施时间: 2008-5-1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59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吉林省人事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字〔2007〕140号)要求,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企业转制国有身份置换后的人员,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务员考试并被机关录用的和参加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考核并被事业单位聘用的,置换身份时已经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需将已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全部上缴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专户。现就缴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省人事厅在审批录(聘)用人员工资前,需向被录(聘)用人员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并由被录(聘)用人员持&ldqu......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