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产[2008]31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6-10
实施时间: 2008-7-1
法规类型: 资产折旧、摊销和减值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883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吉林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产......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