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2-7-1
实施时间: 2002-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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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6月26日市政府三届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

二○○二年七月一日


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建立规范、透明、合理的收费制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依法设立和征收。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应具备下列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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