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查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住金字[2014]1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4-3-10
实施时间: 2014-3-10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银行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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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查标准,规范贷款业务受理,现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的基本标准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须符合上述基本申贷标准,可贷额度方可合并计算。若申请人或其配偶未按规定时间调高缴存基数的,需提供相应年度个人工资收入证明(记载工资的银行明细、银行存折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因工作调动调高缴存基数的,除提供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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