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内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3-27
实施时间: 2014-3-27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429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9号)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 “本裁量基准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个人’,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等。”......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内容的公告》的解读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原第五十六条中 “个人”的范围包含个人合伙企业,此处不严谨,因此将“个人”范围修改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