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1-18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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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2月25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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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稿.doc    
修正:

  附件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解读稿
  一、公告的背景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令,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13年2月25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求,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3]339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省国税局对《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执行中的有关具体事项加以明确,并将涉及纳税人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二、公告内容解读
  公告第一条明确全省国税系统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税收票证使用人)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为全国统一的税收票证管理制度,详实细致,可操作性强,可直接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我省国税系统不另外行制定省一级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具体事项加以明确后,执行全国的税收票证管理制度。
  公告第二条细化和规定了四种情形下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时限和金额。本条第二种情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全国性的票款结报缴销的最长时限(30天)和最高金额限制(20万元),我省国税局根据全省各地情况差异性强的实际,明确在总局规定的最高“双限”条件下,按地区、按对象实施行差别化的“双限”规定,其目的在于保证税款安全。
  公告第三、四条对税收票证核算、计算机记账、手工记账、报表生成等方面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公告第五条明确了按月盘点清库的制度。
  公告第六条对开具特定期间完税证明的申请、受理、数据核对审核、审批、填开、监督等环节作了明确。为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方便纳税人取得特定期间完税证明,我省国税系统将开具流程设在征收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等基层税务机关,并通过上级收入核算部门的监督确保完税证明真实性。
  公告第七条明确全省国税系统不使用印有规固定金额的金额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定额完税证作为一种不规范的完税凭证,随着税收政策的变化和税款征收手段的进步,在全省国税系统用量极少,已具备停用条件。
  公告第八条明确公告执行时间。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三年 月 日